房屋轉租后發(fā)生火災事故
受損鄰居找誰賠?
出租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后,承租人再將房屋轉租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見。如果房屋轉租后發(fā)生了火災事故,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是一起由該院近期審理宣判的由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吧!
基本案情
人物關系:二房東乙,租戶丙,鄰居甲。
原告甲系寶山區(qū)某小區(qū)56號401室房屋的產權人,被告乙系同樓409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乙(二房東)承租后,經房東同意,將409室房屋轉租給被告丙。
2017年10月23日,409室房屋發(fā)生火災,導致409室及相鄰的410室、405室、408室、309室、310室等房屋的建筑結構、屋內物品等不同程度燒毀。56號樓內其余各房間及公共走道等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高溫、煙熏、水漬影響,其中一輛轎車部分受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上海市寶山區(qū)公安消防支隊調查,起火部位為409室內西北角放置的電動自行車電瓶處。起火原因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電瓶組故障爆燃引燃周邊可燃物并擴大成災。
原告甲將被告乙、丙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沈某賠償原告物損費、裝修裝飾損失、洗衣費、寬帶移機費用、房屋租金、鑒定費、搬家費等共計22萬余元,并要求乙對被告丙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雙方訴辯稱
原告甲陳述:此次火災系被告丙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電瓶起火引起,故被告丙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對房屋的安全使用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義務,應與被告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丙辯稱,起火的電瓶系被告丙所有,事發(fā)時并未充電,電瓶自行起火。小區(qū)消防設施不完備、道路阻塞、房屋老舊導致?lián)p失擴大,具體責任比例由法院認定。
被告乙辯稱,被告乙作為出租方,也是受害者。電瓶不是乙所有,起火與自己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火災系被告丙所有的電動自行車電瓶起火引起,故被告丙作為實際侵權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電瓶系常見的生活用品,通常情況下放置在屋內并無不妥,故被告乙(二房東)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原告主張被告乙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判決被告丙(租戶)賠償原告物損費、裝修裝飾損失、寬帶移機費用、搬家費、房屋租金、租房中介費、鑒定費等共計20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房屋租賃中的消防安全注意點有那些?
? 房東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前,首先要保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安全居住標準,不能存在安全隱患。
? 租客承租房屋時,應注意仔細檢查房屋的設施,看看是否存有安全隱患。如果存在,應及時向房東提出并要求修復。在入住后應安全使用房屋,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消除。租客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并加以妥善保管,未經房東允許,不得私自轉租或違反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否則不僅要自擔損失,還可能要向房東承擔賠償責任。
為避免糾紛,建議房屋租賃各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責任,在入住前應該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房屋交接工作。為避免損失,租賃雙方還可購買相關的商業(yè)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