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會簡介
湖北省消防協(xié)會經湖北省民政廳批準,于1986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是由湖北省境內從事消防業(yè)務的專業(yè)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專業(yè)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業(yè)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湖北省民政廳和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湖北省消防協(xié)會經湖北省民政廳批準,于1986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是由湖北省境內從事消防業(yè)務的專業(yè)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專業(yè)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業(yè)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湖北省民政廳和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原則,團結廣大會員,積極開展各項有益的消防活動,致力于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消防事業(yè)的發(fā)展,為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和政策,及時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二)開展省內外消防學術研討交流活動,搭建消防學術交流平臺,加強同國內外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學習先進消防技術。
(三)開展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推廣應用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新工藝。
(四)促進本會與會員之間的消防科技合作研發(fā),增進會員、本會之間的交流合作。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為會員開展消防技術咨詢,培訓消防專業(yè)技術方面的人才,協(xié)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發(fā)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經省政府、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批準,開展“湖北省消防協(xié)會先進會員單位”評比活動。
(八) 定期對會員需求和現(xiàn)狀進行調研,提升本會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九)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業(yè)務范圍內的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湖北省消防協(xié)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FPA。
第二條本會是由湖北省境內從事消防業(yè)務的專業(yè)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專業(yè)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原則,團結廣大會員,積極開展各項有益的消防活動,致力于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消防事業(yè)的發(fā)展,為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業(yè)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湖北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和湖北省民政廳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yè)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xù)的,應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guī)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
第七條本會住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紫陽東路69號。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和政策,及時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二)開展省內外消防學術研討交流活動,搭建消防學術交流平臺,加強同國內外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學習先進消防技術。
(三)開展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推廣應用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新工藝。
(四)促進本會與會員之間的消防科技合作研發(fā),增進會員、本會之間的交流合作。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為會員開展消防技術咨詢,培訓消防專業(yè)技術方面的人才,協(xié)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發(fā)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經省政府、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批準,開展“湖北省消防協(xié)會先進會員單位”評比活動。
(八) 定期對會員需求和現(xiàn)狀進行調研,提升本會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九)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業(yè)務范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專業(y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消防業(yè)務的專業(yè)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fā)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七)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以及優(yōu)先獲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yè);
(七)按要求積極撰寫消防學術論文和參加消防科普、技術咨詢等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和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同業(yè)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會員數(shù)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懲;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8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通過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理事長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產生新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yè)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guī)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jù)業(yè)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xù)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7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1、組織宣傳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標準;
2、組織編寫和出版消防科普讀物,運用各種媒體傳播消防知識;
3、組織開展與國家消防執(zhí)業(yè)要求相適應的消防職業(yè)教育培訓,引導和規(guī)范社會消防培訓機構師資力量建設;
4、組織開展消防科普活動,推廣消防科技新成果、新技術;開展消防技術講座,組織消防論壇,開展學術交流,積極拓寬消防科普渠道。
1、按照政府或相關部門要求,對典型火災案例開展技術分析,必要時組織專家建設模擬火災模型;
2、組織社會消防難點課題研究,對超規(guī)范標準工程組織專家開展性能化評估;
3、組織會員開展消防學術研究、交流、服務,適時組織消防學術論壇;
4、每年組織會員開展一次消防學術研討,并通過科技類出版社編輯出版優(yōu)秀論文集。
1、組織開展行業(yè)自律管理,為同行業(yè)會員單位提供交流互動平臺,反應會員訴求,規(guī)范市場行為;
2、組織開展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工程施工文明、工程施工知識競賽和組織會員開展技術比武;
3、積極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協(xié)助管理部門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的技術指導,提供技術服務;
4、適時組織會員單位召開施工現(xiàn)場會,推廣交流工作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綜合能力和工作水平。
5、組織開展消防工程技術講座,從加強消防工程專業(yè)技術著手,提高工程質量。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制定行業(yè)自律規(guī)章;
2、組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的會員單位開展應用技術研究,提高創(chuàng)新發(fā)展能力,提高產品質量效益;
3、團結發(fā)動會員采取有效措施,自覺維持消防產品市場秩序,反對惡性競爭,倡導依法經營;
4、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和產品質量創(chuàng)優(yōu),拓展消防產品種類,優(yōu)化產品結構,提升產品質量;
5、適時發(fā)布國家相關部門對消防產品市場、銷售、指導、價格等信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積極運用協(xié)會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培訓、展覽、商務、生產、銷售、聯(lián)絡等服務;
7、積極協(xié)助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生產、銷售、安裝、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向市場曝光,清除害群之馬。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制定行業(yè)自律規(guī)章;
2、組織從事消防工程檢測、消防系統(tǒng)維護、消防產品修理的會員單位開展應用技術研究,提高服務質量;
3、團結發(fā)動會員采取有效措施,自覺維持消防檢測維護市場秩序,反對惡性競爭,倡導依法經營;
4、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適時發(fā)布檢測維護信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發(fā)揮協(xié)會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的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培訓、展示、商務推介等服務;
6、對無資質、或借資質進行消防工程、消防系統(tǒng)檢測維護的行為,及時向市場曝光;對違法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業(yè),實名向管理部門投訴,清除害群之馬。
7、指導和規(guī)范會員單位運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消防系統(tǒng)檢測、消防系統(tǒng)維護保養(yǎng)、滅火器維修等專業(yè)技術工作,適時開展專業(yè)研討。
1、負責組織會員開展消防書法、繪畫、影視創(chuàng)作活動;
2、負責組織會員開展消防書法、繪畫、攝影展覽和歌詠、演講比賽;
3、負責組織開展消防文化產品進會員單位、進社區(qū)、進家庭活動;
4、負責按照消防部隊思想政治工作部署,為消防官兵提供展示文化創(chuàng)作作品的平臺。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紫陽東路69號
電 話:027-87269445
郵 編:430070
電子郵箱:84172015@qq.com